貪污治罪條例 第12條 法規:貪污治罪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2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