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7條 法規: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犯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犯第三條、第六條之一之罪者,對於參加組織後取得之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