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2條 法規: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特定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住宿、電子遊戲場或資訊休閒之業務,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自該查獲之翌日起三年內之場所。但該場所人員已事先向警察機關通報者,不在此限。前項特定營業場所,多次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者,其三年之期間自最近一次查獲之翌日起算。 本條定義的名詞 特定營業場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