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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9條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9條
法規: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9條
受檢人
為婦女者,其尿液之採集,應命婦女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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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尿液之採集,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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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衛生福利部應指定尿液之檢驗機關(構),並公告之。其經認可者,亦同。前項檢驗涉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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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特定人員:指從事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務、因業務需要經常接觸毒品或經行政院認定為防制毒品氾濫而有實施尿…
第4條
對特定人員之尿液採驗,以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在監(院、所、校)檢驗、不定期檢驗或隨機檢驗之…
第5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必要時得另實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
第6條
不定期檢驗之實施,受檢人應依通知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受檢人有正當事由無法依限接受採驗尿液時,主管機關應於…
第7條
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經採取各種措施仍無用後,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但應注意受檢人之…
第8條
尿液之採集,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濫用藥物尿液採集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衛生福利部應指定尿液之檢驗機關(構),並公告之。其經認可者,亦同。前項檢驗涉及刑事案件時,得送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第11條
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為基本項目;主管機關並得依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檢驗項目。
第12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之公民營事業機關(構)設立工作小組,訂定計畫或作業要點,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事宜。
第14條
年度終了時,法務部應將各主管機關執行情形統一彙整後,陳報行政院備查。
第15條
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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