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必要時得另實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院、所、校)檢驗。
前項檢驗以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者,其抽檢率每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但連續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百分之一時,其抽檢率可降低至百分之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