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7條 法規: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經採取各種措施仍無用後,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前項情形,於拘束兒童或少年身體採驗尿液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