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4條 法規: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對特定人員之尿液採驗,以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在監(院、所、校)檢驗、不定期檢驗或隨機檢驗之方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