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11條 法規: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為基本項目;主管機關並得依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檢驗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