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10條 法規: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0條 衛生福利部應指定尿液之檢驗機關(構),並公告之。其經認可者,亦同。前項檢驗涉及刑事案件時,得送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辦理之。前二項以外之機關因業務需要設置尿液檢驗單位時,得請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衛生福利機關予以協助訓練及指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