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5條 法規: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並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事務(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等)。所輪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