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8條 法規: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8條 法務部應將審議委員會所為撥交使用之決定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並由該保管機關在二個月內將沒收物撥交予使用機關。沒收物保管機關撥交財物,應造列清冊,於完成撥交後報法務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