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審議委員會審核撥交使用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沒收財物之特性及申請機關對該特定沒收物之實際需求情形。二、申請機關在本案中參與之情形及其與沒收財物之關聯性。三、同一洗錢案件所沒收非現金或有價證券之財物,有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時,各該機關以往依本辦法所獲撥交財物之次數及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