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外,得視本基金之推動方向、政策重點及業務需要,就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聘(派)兼之:一、本部代表一人。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三、教育部代表一人。四、勞動部代表一人。五、內政部代表一人。六、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七、專家、學者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