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事項。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七、管理及總務支出。八、其他相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