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6條 法規: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戒癮治療應以門診或其他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方式為之。有住院、部分時間留院或住宿型治療之必要時,檢察官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被告說明並得其同意後,列為緩起訴處分之條件,或於戒癮治療中經被告同意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