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醫療機構置有曾受藥癮治療相關訓練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藥師、護理人員、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各一名以上,且其精神科專科醫師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戒癮治療機構(以下稱治療機構)。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藥癮治療相關繼續教育八小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戒癮治療需求,依第一項所定資格指定治療機構;其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指定之治療機構,得不受第一項所定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