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