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9-3條 法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母法 第二章 之一防毒 第9-3條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行政院衛生署。第一項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