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章 之一防毒

條文:
第9-1~9-3條(共 3 條)
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行政院衛生署。
第一項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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