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毒品之查緝,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督導各地方檢察署統合各相關機關、單位協調合作,從事整體性、全面…
- 第6條各查緝機關、單位與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之機關、單位應協商合作,建立反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各查緝機關、單位於建立反毒情報網及…
- 第7條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案件,應填具「毒品案件涉嫌人犯基本資料移送報告表」及「毒品案件姓名年齡不詳涉嫌人犯應繼續查緝資…
- 第8條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
- 第9條為防制毒品製造,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應訂定管制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先驅化學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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