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應迅即調查,依法辦理,對檢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稽延時日或藉端敲詐徇私庇縱等情事,或檢舉人挾嫌陷害,故為栽誣者,均應依法嚴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