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母法 第五章 檢驗及統計 第19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檢驗毒品品項、純度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獎金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