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規則 第20條 法規:律師懲戒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三章 懲戒覆審程序 第20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分別送達於原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人。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七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