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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懲戒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申辯書或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速將全卷送交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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