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7條 法規: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於學習律師報到接受訓練後,將學習律師名冊陳報法務部;其停訓或退訓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