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6條 法規: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