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
一、第一階段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