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律師:指律師法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執業律師,及同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外國法事務律師。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三、實質受益人:指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個別自然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律師 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實質受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