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8條 法規: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8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或同條第四項規定,本會審議律師應否停止執行其職務或依其申請回復執行職務時,就其有無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情形,應邀請相關專科醫生組成小組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