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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就審查案件有前條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該案件出席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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