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7條 法規: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7條 本會審議案件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適用,應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前項情形,本會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以書面回覆,必要時亦得請該會派代表於審議時逕予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