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4條 法規: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本會每兩週召開會議一次,無案件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