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二、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三、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