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