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母法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律師與辦理案件之司法人員或司法警察人員有親屬關係且受委任在後而應行迴避者,其受委任之時點,以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收受該律師提出委任狀之日期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