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將移送理由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律師。
被付懲戒律師應於收受後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其不遵限提出者,於懲戒程序之進行不生影響。
移送機關、團體、被付懲戒律師及其代理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但有依法保密之必要或涉及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律師懲戒委員會得拒絕或限制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6條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
- 第87條律師懲戒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之。有詢問被付懲戒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會,並作成筆錄。…
- 第88條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詢問及調查,均不公開。但被付懲戒律師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前條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
- 第89條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受理懲戒事件後三個月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律師懲戒委員會開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律師到場…
- 第90條被付懲戒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決議;其證據不足或無第七十三條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決議。
- 第91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決議:一、同一行為,已受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確定。二、已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懲戒…
- 第92條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議:一、移付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二、被付懲戒律師死…
- 第93條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但委員有第八十一條應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應出席人數。審議…
- 第94條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應作成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二、懲戒之事由。…
- 第95條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律師。
- 第96條律師懲戒審議程序,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關於送達、期日、期間、通譯及筆錄製作,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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