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條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應作成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二、懲戒之事由。三、決議主文。四、事實證據及決議之理由。五、決議之年、月、日。六、自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覆審之教示。出席審議之委員長、委員應於決議書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