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每一地方法院轄區設有事務所執業之律師三十人以上者,得成立一地方律師公會,並以成立時該法院轄區為其區域。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
- 第52條地方律師公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所在地地方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應以提升律師…
- 第53條地方律師公會應置理事三人至二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七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中選舉之。
- 第54條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
- 第55條地方律師公會以理事長為代表人。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無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置有常務理事…
- 第56條地方律師公會應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經會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請求時,理事長應召…
- 第57條地方律師公會應訂定章程,報請所在地地方檢察署、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全國律師聯合會備查;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 第58條地方律師公會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所在地及其組織區域。二、宗旨、任務及組織。三、理事長、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
- 第60條地方律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
- 第61條地方律師公會應將下列資料,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一、會員名簿或會員代表名冊及會員入會、退會資…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