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51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公會 › 第一節 地方律師公會 第51條 每一地方法院轄區設有事務所執業之律師三十人以上者,得成立一地方律師公會,並以成立時該法院轄區為其區域。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地方律師公會原組織區域內,已因法院轄區異動而成立其他地方律師公會者,以異動後之法院轄區為其區域。無地方律師公會之數地方法院轄區內,得共同成立一地方律師公會。數地方律師公會得合併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