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4條本法稱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之律師。本法稱外國法事務律師,指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
- 第115條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受任處理繫屬於外…
- 第116條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執行職務,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在原資格國執業五年以上。但受中華民國律師聘僱於中華民國從事其原…
- 第117條外國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其執業:一、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二、曾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法院有期徒刑…
- 第118條外國律師申請許可,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載明外國律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住所、取得外國律師資格年月日、原資格國…
- 第119條外國律師申請加入律師公會及退會之程序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規定。
- 第120條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產在中…
- 第121條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 第122條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時,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並告知其原資格國之國名。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
- 第123條外國法事務律師不得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但為履行國際條約、協定或協議義務,經法務部許可者…
- 第124條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二、申請許可所附文件虛偽不實。三、受許…
- 第125條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或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二、犯罪行為經…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