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124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外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 第124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二、申請許可所附文件虛偽不實。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一百十七條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廢止。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五、未於受許可後六個月內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六、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