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