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第3條 法規: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條 主管機關應對所主管之財團法人辨識屬於FATF所定財團法人之範圍,並採取合宜措施,辨識及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主管機關應對前條特定財團法人適用本辦法所定措施。第一項辨識及評估風險,主管機關得以問卷、訪談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並應定期更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