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第29條 法規: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1-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章 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 第29條 少年保護官於受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請求而拒絕時,應自受請求時起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拒絕理由,函復請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