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停止執行之日終止。
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或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者,得以收容與羈押期間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期間;少年觀護所並應將少年在所期間實施矯治之成績,移送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作為執行成績之一部。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少年法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志願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輔導少年。
- 第19條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少年保護官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
- 第20條安置輔導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撤銷執行之日終止。
- 第21條少年保護官與執行安置輔導者,應共同訂定輔導計畫,並保持聯繫。前項計畫,宜使少年有重返家庭、學校及參加社會活動之機會,期能…
- 第22條執行安置輔導,應提供適當之居住處所,並予妥善之生活照顧,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使其養成勤…
- 第23條感化教育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感化教育機關(構)執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第五…
- 第25條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除本法及本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 第26條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隨時保持聯繫,並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
- 第27條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得命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
- 第28條少年經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者,感化教育機關(構)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
- 第29條少年保護官於受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請求而拒絕時,應自受請求時起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拒絕理由,函復請求…
- 第30條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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