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指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處組長、處長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法官核備。
組長、處長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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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條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滿之時終止。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者,其…
- 第13條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
- 第14條少年違反前條規定,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裁定留置觀察時,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通知書傳喚之。…
- 第15條少年於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執行中,遷往他少年法院管轄區域者,原少年法院得檢送有關資料,移轉該少年住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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