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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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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