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208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第208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