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分則 中華民國刑法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條文:第206~209條(共 4 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全文 第206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07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08條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09條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