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187-3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分則 ›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7-3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致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